查看原文
其他

清算后尾盘销售,税金不能作为扣除项目?

2017-08-18 张健 金穗源商学院

看到公众号昨天的文章(《清算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如何纳税申报》,点击查看原文),有个疑问想请教老师,尾盘销售时缴纳土地增值税,缴纳的税金及附加不能扣除?

是的,但是有例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八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根据文件规定,纳税人尾盘销售时,直接依照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面积,确认扣除项目金额(再无其他扣除项目)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具体计算过程参详之前的文章(点击蓝色字体可参阅):

 

1.清算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如何纳税申报

2.土地增值税计算流程。

 

今天,我们主要来探讨尾盘销售,税金该不该扣。

 

按照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即土地成本、建安成本、与转让相关的税金、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诚然,“转让相关的税金”是按照清算时期的销售收入来确认。然而,尾盘销售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要按照清算时期的销售收入发生的税金来确认,显然不合适。

 

既然问题找到了,那么该如何确认“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更合理呢?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扣除项目总金额 - 清算时与转让相关的税金)÷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尽管总局政策明确,然而我们也分析在理。实务中也确有地方的政策证实了我的观点: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规定,查账征收方式清算后转让房产(简称清算后转让房产),应分房产类型确定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额,以此计算清算后转让扣除额,公式如下: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额=清算成本费用额(不含转让房产有关税金及附加)÷清算可售建筑面积


清算后转让扣除额=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额×本期转让面积+本期转让房产有关税金及附加

穗友们,你们怎么看?

大家都可以留言谈谈。

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

点击蓝字部分可查看源文件


名家原创文章推荐


营改增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

土地增值税的争议问题,远不止这些! 

售楼部土地增值税的处理

红线外支出是否作为土地增值税土地成本的构成部

房地产开发企业加计扣除之土地成本

土地增值税的预缴

土地增值税计算流程

拆迁还建行为土地成本的确认

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

清算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如何纳税申报

分   要相信,你的再次分享会让你的朋友更喜欢你!
     声明:

        本文系金穗源商学院原创文章,未经金穗源商学院许可不得转载,文中插图为金穗源商学院编辑,转发引用请尊重原创,注明来源,涉及侵权行为,依国家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扫描下图二维码,关注“金穗源商学院”帮您走在成功的路上!更多精彩内容即将推出,敬请期待!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